牟某诉南岸区南坪镇二塘村王家湾合作社撤社领导小组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案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

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南岸区晚霞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南岸区晚霞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4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向明 单位:
本案纠纷是因国家建设征地而引发的,相关部门也因此对集体给予了补偿。但对于承包人而言,由于此种原因使对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滩涂等的承包经营权提前终止,而他们应得的收益权,应否在补偿费中得到体现?集体取得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中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491号。
2.案由: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牟某,男,63岁,汉族,重庆市人,农转非人员。
委托代理人:莫新跃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永平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二塘村王家湾合作社撤社领导小组。
负责人:舒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仲俊,重庆市南岸区晚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时珍,重庆市南岸区晚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向明;审判员:徐力行张和庆
6.审结时间:1999年2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