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诉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住房屋内利用网络办公与房屋用途的认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铁玲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承租人在租住的房屋内利用网络及电话办公是否改变了房屋的用途?
所谓房屋用途是指规划核准的用途。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针对城镇的所有房屋建筑,将房屋用途分为 8个一级类别、28个二级类别,8个一级类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84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骆某,1953年生,
被告(被上诉人):方某,1971年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朝阳;代理审判员:章毅王铁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