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尹某返还原物案 返还原物;不动产物权;房屋权属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审理法官:

王兆青

尹来

苏庆松

代理律师:

李婉

王廷

李婉

王廷

李婉

王廷

李婉

王廷

李婉

王廷

李婉

王廷

李婉

法官解说
有关本案的实体判决问题。实际上,有关于本案的诉争渊源已久,早在1982年的时候,原、被告尚健在的父辈们就发生过涉及本案标的物的诉讼,只因种种原因,当时的原告撤诉。时至2010年于房屋拆迁之时,双方再生波澜。而此时被告一家已...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2356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二)案由:返还原物。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婉,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廷,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周某2。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婉,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廷,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周某3。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婉,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廷,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周某4。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婉,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廷,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5。
委托代理人(一审):陆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婉,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廷,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周某6。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婉,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廷,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婉,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尹某2(父子关系),天津兰星石化炼油分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肖某(夫妻关系),无职业。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杨长青。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兆青;代理审判员:尹来、苏庆松。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