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等四人诉被告柳江县柳兴灯盏山矿石加工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电力设施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411号
审理法官:

古龙盘

刘幕祥

黄智文

代理律师:

樊桂

何旺发

刘建东

潘峄峰

曾毅

法官解说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审理触电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确定、法律适用、归责原则、损失赔偿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各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2、应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本案适用的就是无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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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江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1464号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411号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
原告(被上诉人):蓝某。
法定代理人潘某(系蓝某的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蓝某1。
原告(被上诉人):蓝某2。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桂,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旺发,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柳江县柳兴灯盏山矿石加工厂。
负责人何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黎渭来,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峄峰,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毅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柳江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初张;人民陪审员:覃玉黎、韦国夫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龙盘;审判员:刘幕祥、黄智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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