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母子诉江西南昌供电局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所有者责任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

该局城南分局

江西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

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

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一终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招香 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普通人的法官要挖掘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靠的不是神功而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辅以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各方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总是搜集于己有利的证据出示给法庭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通常的举证规则是: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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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2)西民一初字第10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一终字第204号。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务农,住南昌县。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务农,住南昌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罗某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1,男,1986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务农,住南昌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罗某1母亲。
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胡晓辉吴云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西南昌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局城南分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康志文,江西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工作者。
被告:陈某1,男,1965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市。
被告:江西良友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二七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雷荷生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水兰;人民陪审员:黄式豪龚剑玻。
二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斌;代理审判员:刘招香赵建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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