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某、漆某1诉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运输公司的救助义务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四终字第3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杰 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的查明事实看,王某1所患疾病病情发展迅速,具有抢救难度大、救治成功率低、死亡率极高的特征,经鉴定证明王某1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急救行为存在一定不足,不能排除急救行为中的不足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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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155-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四终字第305号。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漆某,男,汉族,1947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上诉人):漆某1,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林春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祥航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2261-0。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际机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900号。组织机构代码:13461659-9。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文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振国;审判员:裘有达蒋芬。
二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兰;审判员:朱勇;代理审判员:张美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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