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进贤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ATM机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部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部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淑丽 单位: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关于储蓄存款关系中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银行则负有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认定从本案的证据显示来看,原告的存款系被犯罪嫌疑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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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07)进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志龙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进贤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进贤县支行),住所地:进贤县城胜利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龚淑芳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兴华;人民陪审员:李丹陶致伟。
二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丽萍;审判员:喻声忠;代理审判员:朱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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