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危险驾驶抗诉案 危险驾驶 附随行为 刑期折抵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刑终字第10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以下简称醉驾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不仅有醉驾行为,而且还附随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问题:一是如何评价醉驾案件中的醉驾及其附随行为?二是在附随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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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字第250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刑终字第105号裁定书。
1. 案由
危险驾驶罪。
3. 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33岁(1980年7月7日出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3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浩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吴海地李丹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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