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1、南昌市公安局赔偿纠纷案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昌针织厂

南昌市环城律师事务所

南昌市环城律师事务所

南昌市效区房地产公司基建队

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该局行政处基建科

行政处基建科

南昌市公安局行政处基建科

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民上字第2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瑞柏 单位:
本案属于混合过错,即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责。四位民工拆墙时,未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办事,致使受害人被压伤,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南昌市公安局系围墙的所有人,又是发包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受害人陈某对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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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1989)东民字第77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民上字第290号。
2.案由: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38岁,系南昌针织厂工人,住南昌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唐某,系原告丈夫。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筠之南昌市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筠之南昌市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系原告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41岁,现在南昌市效区房地产公司基建队承包建筑工程,住南昌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恒大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昌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系该局行政处基建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某,系该局行政处基建科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1,南昌市公安局行政处基建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潘光荣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绍华;人民陪审员:辛江刘书孟。
二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彩昌;审判员:杨抚霞;代理审判员:彭保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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