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林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10号
审理法官:

单珏

潘春霞

朱雯博

代理律师:

杨状

汪芬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旅客未提前办理登机手续发生误机而引发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承运人对旅客需提前办理登机手续是否尽到告知义务;2.旅客有无对提前办理登机手续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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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97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10号。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状,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芬,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雪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代理人戴利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第三人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董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顾江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珏;代理审判员:潘春霞;代理审判员:朱雯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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