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与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分公司、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名誉侵权 责任认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勇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美容美发机构无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区分美容美发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性质,认定美容美发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进而确定其赔偿责任,是处理本案的思路。
1.美容美发机构提供服务性质的区分
根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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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89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盛某,男,1975年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宁振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
负责人:吴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鹰、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珏;代理审判员:岑佳欣潘春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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