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上海银河宾馆案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啸 单位:
1.宾馆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是双方成就住宿、服务合同时的合同附随义务。
宾馆作为特种服务行业,其应尽的安全保护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义务,此类义务的履行不需在宾馆与住客之间的合同中明示,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民初字第245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309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陶武平上海市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嵘上海市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银河宾馆。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某,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如熙;审判员:宓秀范;代理审判员:梁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代理审判员:单珏马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