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案 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6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单珏 单位:
医疗事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类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应当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民事责任与赔偿范围。
以往医疗事件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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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7)长民初字第167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61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潘某,男,193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潘某1(系潘某之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该院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仓某,该院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放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建华;审判员:王惠林马丽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代理审判员:单珏马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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