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折扣机票实际承运人在航班合理延误时的义务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东辉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纠纷案。其典型之处在于,由于航班延误而使得航空法中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合理延误下承运人的义务范围、打折机票不得签转约定的解释、航班衔接等问题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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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216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A,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巴基斯坦国籍,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吴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蔡东辉;人民陪审员:姜纯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启扬;代理审判员:周寅孙雪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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