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电子客票;运输合同;格式条款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曾亮

李维世

法官解说
目前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大多体现在电子客票领域,国内各大航空公司都推出了电子客票,电子客票复杂的缔约过程使其在订立、生效的过程中,较一般的航空客运合同来讲有其特殊性,在法律适用上,电子客票还面临着相当多的障碍。本案的特殊性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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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539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52号判决书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梁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某(系原告梁某丈夫),男。
被告(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庞某,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曾亮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维世,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江平;审判员:孙正新;代理审判员:龚亦慧。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珏;审判员:岑佳欣;代理审判员:潘春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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