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上海燃气市南销售有限公司案 生命健康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塑料制品十八厂

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

上海求知中学初三

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晋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民终字第1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煤气泄漏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焦点是被告作为燃气销售企业对用户产权管道发生泄漏而引起的赔偿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被告系燃气销售企业,向用户供应燃气,用户向其交付燃气费,其与用户之间形成了供用气合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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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0)卢民初字第170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民终字第122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55年8月3日生,汉族,上海塑料制品十八厂工作。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昌悦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上海求知中学初三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张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昌悦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燃气市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厦门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某,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涛上海市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琴仿;审判员:包毅;代理审判员:
429
448
。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代理审判员:单珏马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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