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韦志勇

李玲

郏鹏洁

代理律师:

韦运成

覃世云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制造毒品的方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参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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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字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制造毒品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86年10月7日生于广西柳城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柳州市,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
一审辩护人韦运成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覃世云,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丽瑛。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谢霜;人民陪审员:吕哲、曾兴德。
二审法院: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志勇;审判员:李玲;代理审判员:郏鹏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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