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灵川县房产管理局不予撤销房产抵押登记一案 房屋抵押;申请登记;书面委托书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房屋抵押权行政登记纠纷系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且一般涉及第三人(一般是银行)的相关抵押权利,案情也较为复杂。本案中,被告房屋登记机关未尽法定的审查义务,对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权限未予核实,且他项权利力第三人没有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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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行民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
再审判决书字号: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诉灵川县房管局不予履行撤销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原告)秦某(曾用名:秦XX)。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告)灵川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阳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负责人毛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琳;审判员:俸春萍;人民陪审员:张莉娟。
二审法院: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潘清;审判员:唐声洞、肖志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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