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被告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撤销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自行撤销;诉讼期间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亭子法律事务所

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但不撤诉且尚坚持原诉讼请求,本院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而言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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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许可撤销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为洲,南宁市亭子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莫某,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扬标;审判员:林少芳;人民陪审员:黄燕春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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