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不服扶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扶绥县种畜场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

扶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崇行终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少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而言就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依据“推定”而作出。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可依推定而作出,被告以李某于2008年8月23日在隆安县人民医院所生育的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崇行终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男,壮族,1965年生,系扶绥县种畜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国海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扶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扶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住扶绥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世伟;审判员:黄志明林少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桂生;审判员:黄昌权蒙月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