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龙某、龙某2诉项某、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雇员受害;连带责任;挂靠关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崇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新

黄飞

林丽红

代理律师:

卢海鹏

法官解说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雇佣关系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害的法律适用问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伤害的来源一是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二是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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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崇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邹某。
原告(被上诉人)龙某2。
原告(被上诉人)龙某。
法定代理人邹某,系龙某2、龙某母亲。
原告邹某、龙某2、龙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海鹏,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某。
一审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罗杰。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智新;审判员:冯立葵;人民陪审员:梁松。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新;审判员:黄飞、林丽红。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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