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梁某生命权案 事故责任;过错 ;侵权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港市港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凤明

黄莉莉

李春水

法官解说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争议的最大焦点是本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这取决于对受害人叶亚乔和被告梁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13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原告叶某。
原告叶某2。
原告叶某3。
原告叶某4。
原告叶某5。
原告叶某6。
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洪章,贵港市港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梁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凤明;代理审判员:黄莉莉;人民陪审员:李春水。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