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胡某等身体权案 监护责任;午托机构;法定监护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汝磊

黄柳明

谭惠文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在本次事故中需要明确监护人、午托机构以及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事故责任人来说,事故的责任已经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认定,且双方均不持异议,故双方的责任较容易确定。但由于原告为未成年人,其本身不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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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19号。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邓某。
法定代理人邓伟成,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周文晋,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朱芳忠(公民代理,特别授权)。
被告阳贵香。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汝磊;人民陪审员:黄柳明;人民陪审员:谭惠文。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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