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诈骗案 诈骗罪;民间借贷纠纷;以"借款"形式实施诈骗犯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唐汉荣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定性方面存在一定争议:被告人郭某以借款的名义取得被害人罗长城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给被害人罗长城,该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贷纠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主观故意方面: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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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被告:郭某,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如全。
辩护人:唐汉荣,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邱琳;人民陪审员:杨玲、陈超兰。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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