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预应力工程建设公司不服上海市人事局人才流动争议裁决案
案由:
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宇晓华 单位:
本案所涉及的人才流动争议裁决,系上海市人事局依据1997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规定,对钟某与上海预应力工程建设公司因辞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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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7)徐行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92号。
2.案由:不服人才流动争议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预应力工程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逸仁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上海预应力工程建设公司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善芬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来英;代理审判员:张缨马勇刚。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邱燕丁正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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