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松江县建设局限期拆除临时建筑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芳芳餐厅”

上海方塔电扇总厂

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松江县建设局

松江县建设局

松江县建设局建筑管理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法院(1991)行上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明江 单位:
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行政机关作出了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经历了由败诉到胜诉,由违法行政到依法行政的飞跃,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所具有的巨大作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县法院(1991)行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法院(1991)行上字第22号。
2.案由:不服限期拆除临时建筑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女,35岁,原系“芳芳餐厅”业主,住上海市松江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征某(系原告丈夫)男,35岁,上海方塔电扇总厂职工,住址与原告同。
诉讼代理人:金石声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征某。
被告(被上诉人):松江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松江县建设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陆某:松江县建设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叶某:松江县建设局建筑管理股副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明江;代理审判员:沈雅娟孙溪松。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周文喜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