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不服上海长宁区江苏路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第一水泵厂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江苏路派出所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江苏路派出所

上海第一水泵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1)年度民法行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丽虹 单位: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依据被告在执法程序中严重违法的事实。
原告于某不服沪公第151390号裁决,向长宁公安分局申诉,长宁公安分局发现该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时,未按申诉程序作出书面裁决,而只是援引公安部(88)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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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1)年度民法行字第5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女,37岁,上海第一水泵厂工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江苏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高某,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江苏路派出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陶某,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徐某,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江苏路派出所干部。
第三人:杜某,男,39岁,上海第一水泵厂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丽虹;审判员:沈恒法;代理审判员:刘坚健
6.审结时间:199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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