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出租车公司等运输合同案 运输合同;保险金;支付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

花园出租车有限公司

联保锦江公司

联保锦江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加辉

代理律师:

秦新高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焦点之一在于该案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是应该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还是要按照商业保险对乘客进行赔偿。对此,该案保险公司在答辩意见中称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只能适用商业险中车上人员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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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秦新高,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
被告:花园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某,花园出租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2,一般授权。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联保锦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联保锦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某,联保锦江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加辉。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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