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案由:
走私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刑终字第5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本案中的犯罪人是外国人,对其仅适用驱逐出境是否重罪轻判,这是本案处理中遇到的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其主刑量刑幅度分为三档:第一档是“情节较轻的”,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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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03)伊州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刑终字第513号。
2.案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库某,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克尔柯孜斯坦共和国比什凯克市人,高中文化程度,2002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02年11月3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哈米提·斯马义新疆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阿里木·热介甫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皮克来提;审判员:吐然克孜;代理审判员:玛拉依。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娜族克;代理审判员:艾尼瓦尔帕丽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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