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贩卖淫秽物品案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初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碇安 单位:
本案在事实方面诉辩双方的焦点主要围绕在刘某是否明知其所卖的是淫秽物品和石某、陈某是否仅对分藏在自己处和各自所贩卖的部分淫秽激光视盘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方面。
1.刘某明知其贩卖的是淫秽物品。首先,从买方的要求和卖方的承诺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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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初字第104号。
2.案由:刘某等贩卖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秦炯天。
被告人:刘某,男,37岁,汉族,广东省潮阳县人,个体工商经营户。1996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熊广宏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延明,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男,40岁,汉族,浙江省鄞县人,无业。199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曹建庆孟祥金上海市国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4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无业。199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项志卫陶志强上海市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35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无业。1996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童孟达赵德忠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系上海强生经济发展(集团)公司长海分公司驾驶员。1996年4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左建国过海晶上海市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碇安;代理审判员:吴俊;人民陪审员;余永萍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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