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交通物资华东公司

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任刚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行为人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行为人郝某身为国家干部、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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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初字第25号。
2.案由:郝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邵义祖、代理检察员庄伟光。
被告人:郝某,男,59岁,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原系中国交通物资华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6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传岵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瑞麟,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碇安;代理审判员:叶建民;人民陪审员:姚慧娟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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