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事第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志辉。
被告人:覃某,男,35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个体经商户。1990年12月24日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焕如;审判员:胡帝才;代理审判员:叶耀华。
(二)诉辩主张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覃某为了贩卖淫秽扑克牌,将汽油桶焊成二层作隐藏淫秽扑克之用。1990年11月23日雇请了姚某驾驶的北京吉普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县后,被告人覃某私自以每副9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二包淫秽扑克牌,藏在事前准备的汽油桶底层。同月26日途经惠东县境内广汕硌陈塘路段时,为惠东县工商检查人员查获。当场缴获淫秽扑克牌816副。数量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
被告人覃某于1990年10月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中越边境做生意时,与一越南人订立了销售淫秽扑克牌800副,每副以15元人民币成交的口头协定。交得知广东某地有走私淫秽扑克牌可买,每副不足10元,便积极进行贩卖淫秽扑克的准备。请人把汽油桶改装成双层,上层装汽油,底层可隐藏淫秽扑克牌。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覃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以2000元人民币为运费,雇请了姚某的北京吉普车到广东省陆丰县“运货”。同月25日抵达广东省陆丰县后,被告人覃某背着司机,单独一人去寻找货源,然后自己开车到一僻静地方向一不认识的人购买了淫秽扑克牌820副,每副人民币9元。购买后,将淫秽扑克牌装入改装后的油桶底层。次日早上即叫司机开车回广西。途经广东省惠东县陈塘路段时,被惠东县工商检查人员查获,从汽油桶底层缴获了淫秽扑克牌816副,并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的上述行为,有工商检查报告材料,被雇用司机姚某证言,查获的淫秽扑克牌及改装后用来隐藏淫秽扑克牌的汽油桶照片等在案证实,被告人覃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牟取暴利,以每副15元人民币的供货价与他人签订销售淫秽扑克牌的口头合同,又准备了隐藏淫秽扑克牌的运载工具(汽油桶)并隐瞒真情,雇请了私人汽车专程从广西到广东陆丰购买了大量的淫秽扑克牌。准备运回广西贩卖营利,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且数量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于1991年2月9日对覃某贩卖淫秽物品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覃某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且贩卖淫秽物品数量大,属犯罪情节严重,本应从重处罚。考虑其归案后尚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和在运输途中被抓获,尚未造成淫秽物品扩散、传播到社会的后果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宣告后,覃某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六)解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某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定罪准确。所谓贩卖淫秽物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此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覃某事先与他人达成销售淫秽扑克牌的口头协议,又专程到广东陆丰购买了八百多副淫秽扑克牌,准备运往目的地销售被抓获。覃某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特征。主观方面,覃某明知贩卖淫秽物品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为了营利而不顾后果,铤而走险。积极地准备供运输过程中隐藏淫秽扑克牌的工具。雇请运输车辆,秘密地寻找货源,从这一系列行为来看,覃某完全是故意犯罪。淫秽物品是宣扬淫荡形象,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的精神毒剂,会导致意志不坚定者思想堕落、生活腐化、丧失理想。受害者特别是青少年受害者轻者工作消沉,学业荒废,重者将走上流氓、强奸等犯罪道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能并存的社会丑恶现象之一。因此必须坚决依法消除。虽然覃某购买的淫秽物品尚未售出,营利目的尚未达到,但他的行为仍然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其次,科刑恰当。一审法院对覃某作出具体处罚时,已考虑到其归案后能老实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及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淫秽物品扩散进而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等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处罚,以使犯罪分子不仅在人身自由上,而且在经济上均受到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其有可能继续进行这方面犯罪的能力。宣判后,覃某认罪服判,不上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亦认为判处正确、不抗诉。
再次,适用法律正确。覃某提出其犯罪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之前。一审法院根据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正在办理的淫秽物品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及第二条规定:“《决定》第二条处罚的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或正在处理的,均不再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应依照《决定》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为以上适用《决定》对覃某定罪处刑,符合《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精神。虽然覃某实施犯罪在《决定》颁布之前,但属人民法院是在《决定》和《规定》实施之后才受理的案件,不再以投机倒把这一有死刑的重罪定罪处刑,直接引用《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覃某的犯罪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
(彭焕如)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324 - 3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