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犯罪引诱
案由:
走私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东陵刑初字第484号
审理法官:

于棣

法官解说
犯罪引诱是侦查机关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掌握其犯罪证据,并对其起诉的行为。犯罪引诱作为一种刑侦手段,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犯意诱发型,即被诱惑者原本没有犯罪意图,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侦查机关无异于诱使或者鼓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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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2013)东陵刑初字第484号
2.案由: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淑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宣布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于棣。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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