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贩卖淫秽物品案
案由:
走私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4)闵刑初字第3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伟清 单位:
本案处理中的关键问题是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行为人蔡某、刘某主动将淫秽书刊送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的行为是否属自首和立功。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并且没有把蔡某、刘某主动将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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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4)闵刑初字第354号。
2.案由:蔡某等贩卖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兴福、金剑荣。
被告人:蔡某,男,38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个体书刊经营者。1979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90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1年6月刑满释放。1994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某,男,21岁,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农民。1994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金源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伟清;人民陪审员:阮籍深张林梅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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