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村民委员会不服横县土地管理局征用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华律师事务所

横县粮食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地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杰勇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本案原告新安村委会提出,陶圩粮所征用该村“庙除岭”的土地,除经合法征用的18.4亩外,其余土地一部分是应核减而未核减违法占用的,一部分是建围墙时向东扩建占用的,要求退回多占的土地所有权。同时,横县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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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1994)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地行终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征用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横县陶圩组长那良村公所新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覃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文典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覃某1,新安村第一队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横县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闭某、韦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横县陶圩粮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所副所长;苏某,横县粮食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安琼;审判员:杨柱才;代理审判员:唐红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杰通;审判员:潘伟坚;代理审判员:韦瑞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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