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某不服扶绥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马山县律师事务所

南宁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中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地行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治良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扶绥县国家税务局对零某做出税务处罚时,是否遵守了法定的程序?
1.扶绥县国家税务局对零某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零某在承包经营扶绥铁矿期间,未能及时、足额地向当地税务机关扶绥县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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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00)扶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地行终字第58号。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零某,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壮族,马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零某1,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兰文荣马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扶绥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桂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农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覃某,南宁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邓崇山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天健;审判员:邓崇梅;代理审判员:韦岑彭。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治良;审判员:韦瑞生;代理审判员:黄宏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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