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地刑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卫 单位: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没有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1992)刑字第20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地刑终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彭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韦有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1,男,67岁,农民。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彭某,男,23岁,汉族,农民。
一、二审辩护人:颜长由宾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屈先始宾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应幸;人民陪审员:廖国基韦善恩。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承忍;审判员:覃海林;代理审判员:王泳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