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黄某等房屋权属案 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民再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庞丽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改造步伐的加快,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房屋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房屋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其本身的财富价值和物理价值往往使其成为争夺的焦点,本案中房屋出卖人刻意隐瞒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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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08)民一初字第359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民再字第13号。
2.案由:房屋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申请人):黄某。
原告(被申请人):梁某。
原告(被申请人):苏某。
原告(被申请人):黄某1。
原告(被申请人):苏某1。
原告(被申请人):苏某2。
被告(被申请人):苏某3。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卢家森,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力,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独立审判人员:审判员:李喜杰。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克新;审判员:李帮;代理审判员:庞丽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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