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益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某民间借贷案 借款合同 职务行为 个人行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二字第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日进

林泰仙

蒙柳芳

法官解说
具体到本案中,主要在于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上,被告陈某认为自己系履行第三人伟宏公司的职务行为,庭审上第三人伟宏公司对陈某的借款行为虽然也予以追认,但原告钦州市益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与陈某签订挂靠协议及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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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二字第54号判决书。
(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钦州市益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陈某。
第三人:黄某。
第三人:柳州市伟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日进;审判员:林泰仙;人民陪审员:蒙柳芳
(六)审结时间: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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