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避法律追究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2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玲

李家禧

罗兰伦

代理律师:

刘贵达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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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257号判决书。
(二)案由:交通肇事。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世毅。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刘贵达,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长陈玲;人民陪审员:李家禧、罗兰伦。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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