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樊某1玩忽职守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宜山冶炼厂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宜山冶炼联营厂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6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万雪清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与二审法院的裁定均是正确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本罪的特征有:
1.本罪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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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10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695号。
2.案由:樊某、樊某1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觉翼敛。
被告人(上诉人):樊某,男,62岁,上海市宜山冶炼厂厂长,199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史甫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包如星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樊某1,男,32岁,上海市宜山冶炼联营厂副厂长。1990年11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湘堡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建卫;人民陪审员:李力行袁文琴。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玉鸣;代理审判员:孙成刚王家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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