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交通部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装配车间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沪中刑申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小金库的设立及其钱款的支配,往往与单位的领导有直接关系。在查处小金库的问题上,对那些少数人瓜分或者个人侵吞小金库款构成贪污犯罪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小金库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应当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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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南法刑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334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沪中刑申字第60号。
2.案由:郑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郑某,男,42岁,汉族,广东省潮阳县人,原系交通部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装配车间主任。1989年12月2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宋小红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雅蓉;人民陪审员:张林康顾慧君。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玉鸣;代理审判员:江汉础任德康。
再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坚敏;审判员:徐俊洪;代理审判员:汪立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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