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传播性病案
案由:
传播性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南法刑字第3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汤汇 单位: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故意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不是所有性病都是严重性病,应根据司法解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于1991年8月12日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来确定何种性病属于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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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南法刑字第366号。
2.案由:祁某故意传播性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女,29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无业。因本案于1992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汇;人民陪审员:顾慧君陈新娣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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