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某传播性病案
案由:
传播性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建刑初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智荣 单位:
在旧中国,笑贫不笑娼,无数良家妇女因贫困而沦为娼妓,饱受折磨和性病之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禁毒、禁娼运动。性病在中国大陆曾一度基本绝迹,这是一个历史性创举,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建刑初字第163号。
2.案由:刀某明知患有性病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刀某,女,傣族,25岁,文盲,云南省元阳县人,务农。
辩护人:陈宝德建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智荣;人民陪审员:杨洛书汪继洋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