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破坏军人婚姻案
案由:
破坏军婚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政治部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全惠 单位:
一、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庄某的判决、裁定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所指的结婚,包括履行了法定手续的结婚和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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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黄法刑字第641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116号。
2.案由:庄某破坏军人婚姻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上诉人:毕某,男,33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政治部干部。
一审诉讼代理人: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人:庄某,男,28岁,个体经营者。
一审、二审辩护人:陈邦理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卫忠,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爱丽;人民陪审员:吴慧中黄烈。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达:代理审判员:任德康徐惠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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