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绑架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20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明 单位:
绑架勒索俗称“绑票”,在旧中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安定,加上政府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得以有效地遏制,1979年颁布的刑法也没有规定此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偶有发生的此种行为,大都以抢劫罪论处。近些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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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3)嘉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206号裁定书。
2.案由:陆某等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秀德。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陆某,男,40岁,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农民。1993年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新元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路珈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2岁,汉族,江苏省太仓市人,农民。1993年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马兆庆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明;代理审判员:赵建华郑义嘉。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达;代理审判员:卑其荣孙成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7月(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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