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常德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三中

湖南德洋绣品有限公司

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经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5)武民初字第2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朝辉 单位:
本案是一宗摄影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在侵权的构成上呈现如下两个特点:
一是侵权的形式是摄影报道,摄影报道与单纯的文字报道不同,它给读者一个形象、综合的信息。也正因这种形象性与综合性特点,使摄影报道的内涵更加丰富。具体到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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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5)武民初字第254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14岁,汉族,常德市三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湖南德洋绣品有限公司职员,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文学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日报社(以下简称日报社),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1,该社记者。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社记者。
被告:常德市第三中学(以下简称三中),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马木桥。
法定代表人:谢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张友亚常德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欧某,该校副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思洁;审判员:赵建华周晓林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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