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曲某某破坏军婚案 破坏军婚罪;同意撤诉;送达方式
案由:
破坏军婚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否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送达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诉讼任务能否切实完成。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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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破坏军婚罪。
3.诉讼双方
自诉人:胡某某,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已退休(退休前系军人)。
被告人:曲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婧;审判员:杨洁;代理审判员:芦铸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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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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