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八大处中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135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房海强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委托公证书的撤销是否导致被诉的房屋行政登记丧失合法性。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是委托公证书的撤销并不影响被诉行政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理由是,行政登记行为的事实根据是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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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135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陶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司法局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
法定代表人: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果某,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八大处中学教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何某1,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代理审判员:杨洁;人民陪审员:曹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龙非赵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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