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受理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首钢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滕恩荣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正确认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作出的受理行为的性质,确定该受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解决本案的核心焦点。在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该土地行政受理行为影响了白某的权利、义务,应当属于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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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土地行政受理。
3.诉讼双方
原告:白某,男,1931年出生,汉族,首钢退休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白某1,1962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邰某,196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代理审判员:杨洁;人民陪审员:杨书锐
6.审结时间:20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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